
今天简单聊聊一个有些敏感的问题:父权制是否源于自然情感?我这里所说的父权制的一个必要条件便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社会的基本元素是家庭,在家庭中,显然有夫妻双方和儿子和女儿。我们这里假设整个家庭只有这四个人。在父权制社会中,父亲对母亲有着绝对的权威,同时,父亲对儿子和女儿同样有着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表现在一种对子女的高要求上,这样一种高要求使得父权制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得以维系:不断地对儿子施加男权主义思想;对女儿也如是。
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父权制社会变得隐形了起来。因此,这样一种强制变成了威慑。在曾经的父权制社会中,父亲强行要求母亲与他进行性生活是可能的,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为母亲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上诉她的老公强奸这一可能中。因此,曾经的父权制中的强制变得不那么明显,而已经转变为了一种威慑。
一个插曲:这种威慑可能源于什么?
任何行为的原因必然地是源于这一行为带给他的幸福感减去不适感大于不做这一行为带给他的幸福感减去不适感,对于强制的否定也不例外。具体而言,法律否定了强制,使得强制的行为,如果一旦被揭露,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揭露这一行为,即对于强制的否定这一行为本身,却是不能保证的。对于这一现象,我所能列举出来的几个例子包括:一个被强制要求加班的工人(这一种强制在劳动法上是严格禁止的),很有可能因为害怕在举报资本家强制要求他加班后就失去了他的工作,进而失去了物质利益。由于失去了物质利益带给他的不适感更高,所以他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回到父权制的问题上,这样一种震慑很有可能(至少在我所观察到的现象中)源于对于母亲而言,如果父亲对他采取了只有在父权制社会中才被定义的合法行为(即在法治社会中被否定的行为)时,因为她出于某种恐惧,比如如果因此父亲就与她断绝了关系,那么她将无法生存的话,那么她也只能像那个被加压的打工人一样忍气吞声。或者说,更反动一些,说什么“好汉不吃眼前亏”。(“好汉不吃眼前亏”是我所听到的源于旧中国的、封建制度的最反动的一句话。它根本不是什么古人的智慧,而是一种逃避战术,使人在面对结构性压迫和不公时忍气吞声的咒语。)如果女性对男性与他脱离关系后自己将遭遇的不幸而感到畏惧,并且这种畏惧源于女性恒常地依赖于男性而生存,那么恐怕在法治社会中,这样一种震慑仍然存在。
男女之间的关系或许比劳资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解决,因为女性独立这一件事情上是被现代社会所接纳的,并且按照恩格斯的理论,在生产上也是可能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下,正是蒸汽机和自动化使得男性的“力量优势”不那么明显,而这样一种生产力的基础所对应的上层建筑,即女性主义,也诞生了起来。但是,劳资之间的关系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不平等关系,如果有人说要让无产阶级独立,那么这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这也是一些女性主义者们所喜欢讲到的阶级斗争与性别斗争的问题(谁更重要?阶级斗争还是性别斗争?)
这样一种震慑的另一个可能便是模糊性。比如,法律对一些强制行为,比如强制要求女性明天吃什么、穿什么、做多少家务,根本没有警力去理睬,这使得女性在这些地方上遭到强制时,她连最基本的国家机器中的法律都无法诉诸。
为了体现这样一种强制性(即使是非法的),我想我有必要用“强制”代替“威慑”,以防止有人妄图利用法治的观点摧毁我的结论,即使我是法治的坚定支持者,就像我不能因为法治有缺陷就采取人治一样。让我们回到之前的主题吧。
我们不妨举几个典型的、最近在女性主义哲学中常常出现的父权主义例子。比如,父亲强制要求母亲穿让他喜欢的衣服、强制要求她与他发生性关系(这样一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这必然地会被判定为强奸,只有夫妻双方都缺乏法律意识时才会偶然地出现)、父亲强制要求母亲去某个地方吃饭。甚至在一些极其微小的地方上,权力仍然存在,比如父亲强制去保护母亲,如强制要求母亲不要以自己减肥的原因而少吃饭菜,其原因是这样做对减肥不利。
重点在于“强制”这一行为的本质(对于一个行为是否出于强制的判断必须源于主客双方),而不在于强制的主体是否为强制的客体利益服务。以上几个是父亲对母亲行使自己的父权制权力。我下面再列举几个父亲对子女的权力。比如,强制要求儿子和女儿按照父权制的伦理做事情,比如强制要求儿子“有男子气概”,强制要求女儿“有娘们儿气概”。这本质上也是一种强制,因为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任何否定父亲对他们的严苛要求的行为都会遭到父亲的否定。
回到这个问题:父权制是否源于自然情感?
我这里指的自然情感,指的是这样一种情感:一个人希望掌控他所创造之物。这样一种自然情感是没有历史性的。有人会说,在封建时期,一个人对向教会奉献出自己所创造之物这件事感到非常的幸福,并指出这样一种自然情感仅限于资本主义中。但事实上,他们之所以会心甘情愿地献祭他们所创造之物,如劳动之物,并不是因为他们对他们所创造的没有情感,而是说教会所建立的意识形态,即基督教的意识形态,承诺他们说,上交他们所创造之物给教会,可以获得更高的、死后的洪福。而这一种洪福淹没了对于创造物的自然情感,这才导致了人们愿意这样做。但是上帝死了,这样一种洪福再也没有了,横征暴敛的教会被推翻了,于是这一种自然情感便像开了花一样显露了出来。
如果我们依据自然情感来解释,那么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解释父权制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控制欲。父母创造了子女,子女是父母所创造的,是父母的玩具,是父母的劳动果实,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就像约翰·洛克所说的那样,劳动的成果是劳动者的私有财产,他否定了其他劳动者对于这一笔劳动财产的主权的否定。对于子女而言,依据自然情感,父母会像控制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控制子女。一些特定的子女的现象,比如对于父亲的命令的否定,是绝对不可欲的。这就好比,当我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我总是希望这台洗衣机能够绝对服从我的命令与权威而容不得半点反驳。我会尽全力去防止这台洗衣机出现差错。同样,由于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至少在自然情感的意义上),那么父母对子女的控制欲便源于自然情感了:一个人对于他所创造之物是有控制欲的,那为什么对他所创造的人,即自己的子女,就没有控制欲呢?
如果我们假设,由于生产力的缘故,父权制社会和男尊女卑的社会关系在某一个时期被确定下来,那么我们便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在初始状态下,父亲相信自己对于母亲有着绝对的权威。这一种权威的来源不是自然情感,而是某种超出自然情感的东西,比如生产力的要求。如果我们只片面地考虑到了初始状态,那么父权制社会秩序便不可能维系下去:他需要将这一种有关自我之权威的遐想传递到子女中,或者说,灌输到子女的意识形态中才可以保持稳定。那么,这样一种灌输的过程源于什么呢?
在我看,这一种灌输便源于自然情感。父母通过那种自然情感,对子女进行男尊女卑的灌输。因为在他们的脑海里,男尊女卑才是一个让他们舒适的结构,因此他们会出于“对于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形态的要求”这一原因来强制要求他们的私有财产,即子女来灌输男尊女卑的概念。这也意味着,子女的任何反驳这样一种观念的行为都会被视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因此在父权制社会中会受到父母的严厉驳斥。比如,当儿子希望学习跳舞时,父亲立刻大吼道:“你不是个‘小娘们儿!’你怎么能学习‘娘们儿舞’呢?”(这就是我,我小学的时候就被这么教育过)当女儿希望打使命召唤时,父亲也大吼道:“你是个小女子,你怎么能打战争游戏呢?要学会爱你的丈夫!要学会打理家务!”这样做是因为,在父亲眼里,子女的被视为反抗父权制的行为会被视为对于他的私有财产的侵犯。这就好比,我希望我的私有财产具有A的形态,但是我的私有财产却希望具有B的形态,因此我会采取一切手段使得它具有A的形态。这样一种自然情感的行使是完全超于法律之上的,法律根本管不了。比如,父亲可以停止资助自己儿子学习跳舞,女儿学习编程,而法律是不可能强制父亲去资助的。
同样,有人会反驳说,在父权制社会的条件下,父母对于儿子的控制欲是为了他好的,而对于女儿的控制欲是为了自己家族好的(比如父母希望女儿对丈夫的恭恭敬敬可以为他们家庭增光添彩)。但是实际上,正如我之前所说,第一,强制行为对于强制的客体是否有好处这一个判断不能够动摇强制的本质;第二,即使父母对儿子的控制欲是为了他好,本质上这个关系也是对于父母而言是自私的,因为在父权制的权力结构中,儿子做出伟大成就会使得家庭受到社会结构的赞赏,而女儿对丈夫恭恭敬敬也会使得家庭受到社会结构的赞赏。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父权制出于自私的缘由又难以摆脱了。
有人将会产生疑问:既然母亲也参与到了创造子女这私有财产的过程中,为什么母亲无法对子女行使绝对权力?我的答复是,这一假设,即“母亲没有在对子女行使权力”是站不住脚的。母亲当然也在对子女行使权力,并且和父亲的形式一样,都是采用强制性的灌输。但是由于母亲在家庭中缺少经济性的地位,所以她的强制灌输仅仅局限在口头提醒,而不是像我上文所说的经济性撤资。
tips:这样一种传宗接代在马克思主义术语中被称为意识形态再生产。
总结:自然情感可以解释父权制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传宗接代的现象,但是不能解释男尊女卑的初始条件。
回答这个问题:既然父权制源于自然情感,那么是否意味着父权制可以被自然情感合理化?
我们需要仔细地考察一下这里的“合理化”的意思。它既可以指,用某种事物去解释另一种事物,也可以指,使得某种事物变得正确。自然情感只能以前一种意义来合理化父权制,而不能以后一种。或者说,自然情感仅仅能从实然层面上去讲父权制,而不是应然。我们对我们所生产的一切物体都具有控制欲,这意味着,按照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讲,我们在必须的时候可以消灭我们的私有财产来保全自身。而这样一种私有财产则意味着物质。但是,子女并不是洗衣机,也不是菜刀,他们是人,他们具有作为人的尊严,他们能感受到幸福和痛苦。在人的尊严上讲,即使他们是私有财产,父母也不能在迫不得已的时候去消灭他们来保全自身。
换句话说,自然情感指出了,对于任何我们所创造的事物,我们都有一种占据他们并控制他们的冲动。但是在应然上,只有占据那些没有精神与灵魂的纯粹物质,把他们视为纯粹的手段的行为才是被允许的;那些我们所创造的一切人,不仅仅被视为一个手段,而且应该是一个目的。
Leave a Reply